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已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對稅務機關依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進行確認,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確的信息進行更正。已實行"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對稅務機關依據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的登記表單信息及其他稅務管理信息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