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條件: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2年修訂)》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零售藥房開辦須具備以下條件:1.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無《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2.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3.經營中藥飲片的,應當配備1名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4.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5.應有與經營藥品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倉庫(可不設),并配置監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縣城區(含)以上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積),在鄉、鎮新開辦零售藥店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倉庫使用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應與營業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中藥飲片應有專用庫房。6.在超市等其它商業場所內設立的零售藥店,應為有效隔離的封閉區域,其溫控設備能滿足藥品陳列要求,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7.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實現藥品可追溯。8.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申請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的具體政策請咨詢六安市醫療保障局。如有問題請咨詢藥品監督管理科。電話:0564——5136021。 六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