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和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所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來源: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規定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那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和停工留薪期滿死亡享受的待遇有哪些不同?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工亡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補助金,不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