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發【2005】38號文件的規定,對于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 也可以轉入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發【2005】38號文件的規定,對于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 也可以轉入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