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另根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第四十條〔姓名變更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一)學齡前兒童;
(二)父母離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系變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