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我要咨詢。我家孩子于2017年12月應邀進入新北區一家公司工作,春節后,由于連續出差感覺身體不適,經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原發性巨型肝癌(178mm166mm),遂于4月3日住院治療。請問在職員工大病救助如何申報?另外公司于5月23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大病保險主要保障參保(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合規醫療費用。包括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在重點保障基本項目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擴大到對補充項目進行保障。
(一)基本項目的補償
設置統一的起付標準、分段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參考,目前暫定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為: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之間,補償50%;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之間,補償60%;超過100000元,補償70%。以后,根據大病保險工作實際開展情況和城鄉居民收入變動情況逐步調整起付標準、分段支付比例。
(二)補充項目的補償
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當期大病保險資金對基本項目補償后的結余情況,補償項目起付標準為2.5萬元,其中包括基本項目起付標準以下未補償的合規費用;補償比例為50%,補償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5萬元。
綜上所述,以上大病補助享受直接憑《省保卡》在醫院實時結算即可,不需要再至醫保中心窗口報銷。
另外,如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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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