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根據規定,目前我市婚假多少天,節假日是否計入?如不計入。節假日是否可以順延?婚假在幾年內休完?
根據規定,目前我市產假多少天?節假日如何計算?后期哺乳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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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勞動量;
(四)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 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國家規定的婚假一般為3天,另外,《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婚假并無明確規定在多久內休完,根據單位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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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