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前段時間騎車上班路上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請了十幾天病假,最近家里有事,想請年假,但是單位說我沒年假,我只能請事假,聽說是因為我休病假導致不能休年假的,請問有沒有這種規定?我是不是可以休年假?另外,單位一直沒給我交保險,醫藥費都是我自己付的,我是不是可以和單位要求賠償?
解答內容::韓剛同志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您之前請了十幾天的病假,不屬于上述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范圍,因此您仍可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發<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高法審[2008]19號) 第四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屬于《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致員工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的,職工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中屬于醫保報銷范圍內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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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