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我今年7月份從A公司離職,然后8月份進入B公司工作了一個星期就離職了,后來9月份又進入C公司,做了兩個星期又離職了。目前處于離職狀態。因為在B和C公司都是試用期不滿一個月離職的,所以都沒有交社保。社保從8月份就停繳了。現在想自己補繳社保,請問帶哪家公司的離職證明去補繳社保?謝謝!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對勞動者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義務。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常政發[2008]116號):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不得通過補繳的形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單位在錄用勞動者三十日內需要為其征繳社會保險,您在三家單位分別未工作滿三十天,建議您與單位協商,如發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監察。
常州市勞動監察支隊:86689292;天寧區勞動監察大隊:86658709;鐘樓區勞動監察大隊:88890219;新北區勞動監察大隊:85127925;武進區:12333-選擇所在地區后-按“5”號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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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