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請問一下 單位收到報銷的生育金后需要扣除產假期間單位承擔部分的五險一金嗎?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fā)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生育醫(yī)療費用是員工在生育時憑《生育服務聯系單》、《省保卡》生產時直接在醫(yī)院結算的;后期單位至社保中心報銷的是(一)產前檢查費限額補償,標準為1000元/人;(二)一次性營養(yǎng)補助費,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全市女職工生育一次性營養(yǎng)補助費計發(fā)標準為1678元;(三)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fā),計發(fā)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從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計生規(guī)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綜上所述,在休產假期間,單位正常為其征繳社會保險,單位承擔部分仍然由單位承擔,個人承擔部分從產假工資扣除,只有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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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