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公司2019年前和職工簽的勞動合同中,都明確寫明了各崗位的崗位工資。2019年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講使用了新版的勞動合同,不在寫明各崗位的的崗位工資,只在績效工資一欄處寫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的勞動合同合法嗎?職工的合理的利益如何保障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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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工資標準是您和單位協商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如您對單位的約定有異議的,建議與單位協調處理,如發生爭議建議您向單位營業執照注冊所屬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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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