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的情況如下:
我媽媽,女,常州本地戶口,新北區新橋戶籍,我媽從事公司操作工崗位,公司在職期間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現年齡已50周歲,到法定退休年齡,現公司從下月起停止社保繳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社保累計繳納10年,不足15年
問題一:
以上情況能否領取失業金?領取流程具體是什么樣?咨詢哪個部門電話?
問題二:
以上情況個人能否一次性補足不足的5年社保費用?
不能得話個人怎么申請繳納社保?辦理流程具體是什么樣?咨詢哪個部門電話?
另(4050)政策是什么情況,我媽是否適用該政策,詳情是什么樣得?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答復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聯系電話:88104837。
2、按月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2)企業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3)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5年以上。另外,我省戶籍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后,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單位從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繼續繳費”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委托勞動保障代理機構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繼續繳費”手續。“繼續繳費”人員符合退休條件時,由單位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幫助辦理退休手續。
大齡失業人員:是指本人達到定年齡,且在本市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年以上,登記失業時間連續半年以上的人員。其中,女年滿40周歲、不超過45周歲,男年滿50周歲不超過55周歲的簡稱為“4050人員”;女年滿45周歲、不超過50周歲,男年滿55周歲、不超過60周歲的簡稱為“45555人員”。
首先需要至戶籍所屬地街道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對象,您目前目前已滿50周歲不符合大齡失業人員的條件,可以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時再去街道申請(也就是53周歲時)。
如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時間內撥打常州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
歡迎您繼續關注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并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建議和意見。
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