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馬上要休產假,但是公司人事稱產假期間,公司支付基本工資2020,并扣除個人需要繳納的五險一金,每個月發放一千多。而且社保發放的生育津貼交由公司(算做公司產假期間給交社保的成本),不會給到本人。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產假工資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原工資待遇不變發放。
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產假期間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是從個人工資里扣除,但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原工資待遇不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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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