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離婚一方是集體戶口,該集體戶的公司不給蓋章?但是跟老公感情很糟糕著急離婚,我這種情況如果沒有首頁蓋章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回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現回復如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提交的戶口簿,應當包含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有按照規定加蓋的戶口專用章和戶口登記的日期。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首頁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當事人提供的集體戶口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包含戶口住址、當事人個人信息、戶籍專用章等內容的,可不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如您對民政工作仍有疑問,可隨時撥打政務服務熱線12345進行咨詢。
回復單位:
深圳市民政局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