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我司最近在籌建新微生物實驗室,其中涉及3類病原微生物,故查閱了相關病原微生物管理規定: 1. 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2.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一、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一、二級實驗室可開展《名錄》中允許開展的針對一、二類病原微生物的實驗活動。必須在實驗室備案同時對涉及一、二類病原微生物的名稱及活動項目進行備案。 這個地方怎么理解? 我司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為衛生部名錄上的 三類病原因子,是否不需進行備案?
回復內容:
你好:來信人將生物安全一、二級實驗室(BSL-1、2)與第一、二類病原微生物概念混淆了,實驗室分級是實驗室生物安全級別分級,第一、二、三、四類病原微生物是病原微生物分類,不能混為一談。另外廣東省一、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指的就是生物安全一、二級實驗室(BSL-1、2),需要企業對自設實驗室進行評估,鑒于來訪者專業性知識嚴重缺失,可電話咨詢市疾控中心冼老師25538412。祝你生活愉快。
回復單位: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