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請問社會團體的主要負責人能否擔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等多重身份?
回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現回復如下: 社團的主要負責人一般指會長、副會長、監(jiān)事長、秘書長這4個職務。會長、副會長都是先選上理事,隨后從理事中產生的。如果社團設置了常務理事會(一般是50名理事以上才設置常務理事會),那會長和副會長也應該是從常務理事中產生的,也就是說會長、副會長本來就應該是理事或者常務理事,而常務理事一般也是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的,因此不存在能不能擔任的問題。非行業(yè)協(xié)會類的普通社團,秘書長可以是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的,也可以從理事或者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副會長兼任秘書長。但是行業(yè)協(xié)會的秘書長一般要求是專職的,一般不從會員企業(yè)中產生,所以不能任理事或者常務理事,更不能任會長或副會長。 如您對民政工作仍有疑問,可隨時撥打公益服務熱線12345進行咨詢。
回復單位:
深圳市民政局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