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們單位9點正式上班,但是要求8:30打卡后先做準備工作,我本月2號打卡以后去單位樓下吃早飯,回來時因為樓下地面濕滑摔傷了左膝蓋,我要單位去幫我做工傷認定,人事說不是工傷,不肯去幫我申請。我明明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吃早飯也是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是為工作做的預備性準備,我這個為什么不能算工傷?
解答內容::歡迎您繼續關注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并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建議和意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
四、《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
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六、《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綜上,根據您反映的情況,您所在單位應當在您受傷之日起30日之內申請工傷認定,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的,您本人、親屬及工會在1年內申請,具體由工傷認定部門確定您是否屬于工傷。
如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時間內撥打常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
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