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這個月我們公司第一次招用香港籍管理人員,我聽說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請問在哪里辦理?他在香港有保險,希望單位以補貼的形式代替社保,我們怕有風險,拒絕了,他想問如果他未到退休年齡就回香港了,社會保險賬戶怎么處理?我們如果幫他繳納社保,流程與別的員工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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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國內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中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國內就業許可的精神,為進一步便利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國內 (大陸)工作生活,促進交往交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國內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國內(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53號):一、在國內(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國內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國內(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四、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國內(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申請;對此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發放證件的,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申請辦理。2018年12月31日前,處于有效期內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港澳臺人員在國內(大陸)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港澳臺人員在國內就業服務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228號):一、確保事項取消落實到位。各地要做好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國內就業許可”的落實工作,及時停止審批,不得拆分、合并或以新的名義、條目變相審批。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事中事后服務,防止出現工作盲區。2018年12月31日前,處于有效期內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港澳臺人員在國內(大陸)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二、做好后續銜接工作。在國內(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國內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和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的便利。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國內(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第二條第一款:在國內(大陸)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臺居民的,應當持港澳臺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國內(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按照注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國內(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并發放社會保障卡。
港澳臺居民在辦理居住證時取得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港澳居民的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編制。
第七條第一款: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國內(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國內(大陸)就業、居住并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一條 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國內(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第十二條 國內(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港澳臺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有效證件”,指港澳居民來往國內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綜上:1.2018年7月28日起,國內(大陸)用人單位招用的港澳臺籍員工無需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其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國內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
2.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其屬于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國內(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其已經在國內(大陸)參保繳費的,且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回到香港、澳門、臺灣的,可以選擇保留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等再次來國內(大陸)就業、居住時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
3.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臺居民的,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國內(大陸)居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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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