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費等補貼收入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文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文第五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