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簽訂的各類技術合同其印花稅計稅依據應如何確定?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34號)第四條的規定,關于計稅依據問題,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請問簽訂的各類技術合同其印花稅計稅依據應如何確定?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34號)第四條的規定,關于計稅依據問題,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