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前不久,市公安局四部門印發《常州市非戶籍人口落戶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在市轄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不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請在市轄區落戶。
我們知道,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設立了居住權,屆時當事人依法登記的居住權,算不算有合法穩定住所呢?比如經居住權登記的親屬間的居住。
解答內容::答:您好,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合法穩定住所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農村地區自建房尚未辦理完成不動產登記的,可以提交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設工程許可證、宅基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時還應當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證。如有疑問,具體可電話咨詢0519-81997608。
回復單位: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