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1981年3月14日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本人現役軍人在山東工作,常年異地分居。我愛人工作于武進經開區事業單位,事業編制,請問她能否按照《規定》施行每年30天探親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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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適用范圍限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省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蘇政發[1981]149號)中又授權各地、市對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待遇根據本地區實際作一些原則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探親假僅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全民、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各種類型的非公單位探親假適用目前無法律依據,對于非公單位探親假的爭議,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雙方合同約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則應按規定或約定執行。如您還有異議,建議咨詢武進區工資科:863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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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