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到國外投資,發生的虧損是否可以用國內的利潤來彌補?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因此,企業在境外投資發生的虧損,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企業到國外投資,發生的虧損是否可以用國內的利潤來彌補?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因此,企業在境外投資發生的虧損,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