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企業有自己的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請問自行監測的數據可以作為環保稅計算稅額的依據嗎?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93號)第九條的規定,屬于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納稅人,自行對污染物進行監測所獲取的監測數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視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因此,若該企業自行對污染物進行檢測,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檢測規范的,則可以作為計算稅額的依據。
假如企業有自己的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請問自行監測的數據可以作為環保稅計算稅額的依據嗎?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93號)第九條的規定,屬于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納稅人,自行對污染物進行監測所獲取的監測數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視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因此,若該企業自行對污染物進行檢測,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檢測規范的,則可以作為計算稅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