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婚前兩個人各有一次貸款記錄的,婚后還能貸款嗎?
答:婚前貸款次數合并記入婚后貸款次數
根據建設部相關規定,不得對繳存職工家庭發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
目前,存在部分繳存職工家庭利用婚姻狀況的變化達到超次數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苗頭,為維護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公平性,防止職工家庭通過婚姻狀況的變化規避“不得對繳存職工家庭發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政策規定,故明確婚姻狀況變化后對家庭貸款次數的認定。
《通知》明確,婚姻狀況的變化不影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婚前公積金貸款次數在婚后合并記入家庭貸款次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的公積金貸款次數在婚姻關系結束后分別記入當事人貸款次數。
附:
(一)、完善貸款額度的確定標準
貸款額度實行與職工還款能力和繳存余額雙掛鉤。貸款額度在不高于我市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按以下兩種公式計算的低值確定實際貸款額度。
a:借款人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12個月×還款能力系數×實際可貸年限。
b:借款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繳存時間倍數+借款人配偶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繳存時間倍數。
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在1年以內(含1年),繳存時間倍數為10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在1年以上2年以內(含2年),繳存時間倍數為15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以上,繳存時間倍數為20倍。賬戶繳存余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當前“還貸能力系數”為0.5。
(二)、明確對婚姻狀況變化后家庭貸款次數的認定
婚姻狀況的變化不影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婚前公積金貸款次數在婚后合并記入家庭貸款次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的公積金貸款次數在婚姻關系結束后分別記入當事人貸款次數。
(三)、貸款最長期限調整為30年,且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本通知自2020年9月7日起執行。為保證政策的銜接,2020年8月8日前已辦理網簽備案的,仍按原政策執行;2020年9月7日(含)之后辦理網簽備案的,按新政策規定執行;過渡期內(2020年8月8日-9月6日)辦理網簽備案的,可自行選擇。
(四)貸款次數的認定
例1:小剛和小蘭原單身時,其中小剛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已結清,現婚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
例2:小剛、小蘭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貸款,在離異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次公積金貸款認定。小剛、小蘭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貸款尚未結清,離異后房產歸屬一方的,另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按第二次公積金貸款認定。
例3:小剛、小蘭在原單身時已分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現婚后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例4:小剛、小蘭在婚姻存續期間已使用過二次公積金貸款,現離異后任意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