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申請。
辦理條件
1.合肥市市區戶籍且常住。
2.70周歲(含70周歲,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歲以上空巢(無子女)老年人、9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
建立服務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由區(開發區)民政部門根據合同約定,采取約談、督促整改、暫停資金結算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暫停合同履行。1.不按承諾提供服務或者服務質量低于行業標準;2.接到服務對象投訴拒絕處理;3.一年內多次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核實責任在服務機構3次以上;4.不按規定程序錄入服務工單和結算;5.實際服務內容和申報服務內容不符;6.以其他服務代替指定服務;7.泄露服務對象個人信息,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8.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9.違反合同約定或者其他違規行為。
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區(開發區)民政部門一經查實,可依法依約停止其服務工單申報和資金結算,暫停合同履行1個季度至1年;情節嚴重的解除合同。1.提供虛假準入信息;2.不按規定提供服務,套取現金或者將老年人服務額度轉移間接套取服務補貼資金;3.冒用老年人資料提供虛假服務;4.服務滿意率未達到90%;5.其他被認定為嚴重擾亂管理秩序的行為。
所需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
2.70周歲以上低保老年人須提供低保證(須包含低保證有效審核信息)。
3.70周歲以上空巢(無子女)老年人須由居(村)委會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提供相關材料(兩級蓋章)。
加強服務監管與監督。
1.建立“事中監管”機制。區(開發區)民政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制定具體監管方案,采取抽單、隨機檢查等方式,重點對服務真實性、服務質量、服務滿意度等情況進行事中監管。第三方機構評估費用由市級財政承擔,不足部分由區(開發區)財政承擔。
2.完善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除涉及個人隱私、個人基本服務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應在相應渠道公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相關信息,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3.完善服務咨詢和投訴受理機制。市、區兩級民政部門依托市養老服務綜合平臺,公布監督服務電話,受理相關咨詢、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