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皖農合〔2020〕3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
1、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
2、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
二、根據旌德縣政府辦《關于批轉旌德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個人建房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2016〕80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一級控制區近期城市建設區域范圍內,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批準新建、改建、擴建住房。
(一)在近期城市建設區域范圍內僅傭有一處住宅,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房的,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政府予以置換安置。
(二)在近期城市建設區域內有宅基地的無房戶,一律不得在該宅基地上進行新建,本人可申請將宅基地提前征收,在安置區購買一套安置房,安置房面積按人均不超過30m2的標準進行安置。
(三)危房和宅基地的征收安置方案由征收實施單位另行制定。
第七條 一級控制區遠期城市建設區域范圍內,建房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遠期城市建設區域內的農戶,僅擁有一處住宅,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房的,由本人向所在地鎮政府提出申請,經縣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現場核實,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在原宅基地范圍內按原址建設,建筑層數最多不得超過兩層加躍層;
(二)在遠期城市建設區域內有宅基地的無房戶,一律不得在原有宅基地上進行新建、改建,本人可申請將宅基地提前征收,在安置區購買一套安置房,安置房面積按人均不超過30m2的標準進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