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六安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銷售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反饋意見,請于2020年9月20日前將意見反饋至六安市住建局。
通訊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與長安南路交叉口六安建設大廈20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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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
銷售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范地下停車位(庫)銷售登記管理,保障地下車位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法律、法規、規章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宅小區地下空間,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確劃分車位,具有獨立空間的地下停車位(庫),不包含機械停車位和人防工程。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建設的規劃審批和規劃驗收工作;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登記發證工作。發改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的價格備案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銷售行為的監管工作。住建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的銷售、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下停車位(庫)應隨地上建筑工程一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六條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實行現售制度,項目在辦理綜合查驗后,方可對外銷售。銷售時要依據實測報告建立車位銷售表,并進行網簽銷售備案。
第七條 地下停車位(庫)規劃建設標準應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 )和其他相關規定。地下停車位(庫)應明確劃定界限、標注編號。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的使用功能,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地下停車位(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或變相拒絕。
第九條 銷售或附贈的地下停車位(庫)需簽訂合同,繳納相關稅費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條 業主在辦理地下停車位(庫)不動產權證前,應先由建設單位辦理首次登記。地下停車位(庫)原則上只能在本小區業主之間進行轉讓,不得向本小區業主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轉讓。
第十一條 地下停車位(庫)應以個(間)為單位進行銷售,按照線(套)內建筑面積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小區地下停車位(庫)可售車位應當向本小區業主按照規劃比例配售,在銷售時需在售前公示,并對有購買意向的業主進行登記,需求量大于供給量時,應采取由公證機構主持的公開搖號方式出售。
第十三條 地下停車位(庫)在辦理首次登記12個月后,尚有地下停車位(庫)未出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業主出售第二個停車位,出售之前必須在小區主出入口、車庫出入口等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售前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當需求量大于供給量時,應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出售。業主最多只能購買(含租賃)2個地下停車位(庫)。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同時解除所退房源對應的車位買賣合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清算注銷,依據清算決定未售車位(庫)登記在股東或關聯公司名下的,股東或關聯公司應按規定向業主租售,不得向業主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銷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與業主簽訂地下停車位(庫)長期租賃合同的(租期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可將租賃合同變更為買賣合同后辦理登記手續,開發企業不得再次收取費用。開發企業已清算注銷的,經公告無權利人主張的,可依據轉讓(贈予)協議或經備案的長期租賃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住建、自然資源、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實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六安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