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悉,《合肥市村級留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正式出臺。
今后,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
留用地可以用于
工業、商業(含民宿)、文旅等經營性用途,
但嚴禁用于房地產開發。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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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明確了留用地指標來源,即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償收回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等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參照《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執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按照核定的規模預留部分土地作為留用地,使用權維持不變。
按規定,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內,每個行政村(居)不低于3畝標準安排指標。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則上可按照總量不超過15畝的標準安排留用地指標;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則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標準安排留用地指標,單次安排不得超過10畝,累計安排不得超過15畝。留用地指標嚴禁私自轉讓和買賣。
在明確土地用途外,《實施辦法》提出,鼓勵村集體以自主興辦經濟實體,或以入股方式參與其他經濟主體合作發展,以獲得穩定收益。在土地使用年限上,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入股聯營的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土地交易形式上,出租或通過以地入股作價出資形式用于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掛牌等方式進行。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此外,針對留用地使用,《實施方案》明確,利用留用地自主興辦經濟實體,或通過出租、以地入股作價出資等方式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合經營,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簽訂使用合同。據了解,留用地指標安排自2020年9月1日起實行。
政策解讀為進一步扶持和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多途徑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村級留用地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一、制定背景2019年8月,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印發《關于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實施方案》(合組發〔2019〕5號),文件規定:優先保障留用地指標,制定并完善留用地指標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貫徹落實5號文,制定了該《實施辦法》。二、主要內容《實施辦法》共有12條,主要內容為:第1條: 明確實施辦法適用范圍為四縣一市、指標類型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第2條: 明確留用地選址規定。 原則上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內予以安排。因不符合規劃、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土地無法安排留用地、已開展土地整治整村推進或全域土地整治整村搬遷的以及經濟薄弱村等,經縣政府同意,可以在本縣域范圍內實行異地選址。第3-5條 :明確指標安排有關情況。 一是明確留用地指標來源: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有償收回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等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參照《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執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按照核定的規模預留部分土地作為留用地,使用權維持不變。二是規模核定情況:每個行政村(居)不低于3畝。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則上可按照總量不超過15畝的標準安排留用地指標;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則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標準安排留用地指標,單次安排不得超過10畝,累計安排不得超過15畝。三是指標管理情況:由縣(市)政府統一負責造冊管理。由村級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報經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本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標不足以保障留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逐級上報申請使用增減掛指標,由當地縣(市)政府統一安排。留用地指標嚴禁私自轉讓和買賣。第6條 :明確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轉用手續。第7-10條 :明確留用地土地利用方式。 一是明確土地用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工業、商業(含民宿)、文旅等經營性用途,但嚴禁用于房地產開發。二是明確土地使用方式:鼓勵村集體以自主興辦經濟實體,或以入股方式參與其他經濟主體合作發展。三是明確土地使用年限: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入股聯營的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四是明確土地交易形式:出租或通過以地入股作價出資形式用于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掛牌等方式進行。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五是明確留用地使用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簽訂使用合同。第11-12條: 明確指標安排時間、文件有效期等規定。
來源: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網站、合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