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所在鄉鎮(街道)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市、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補償標準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后執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同步廢止。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復,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6月29日
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單位:元/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