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懷寧縣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懷寧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懷寧縣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實施辦法》,現就本縣禁限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1、禁限放區域
本縣行政區域實行煙花爆竹禁止或限制燃放。縣城區限制放實施范圍為:濱河大道接獨秀大道和育才東路(在建)以北獨秀大道接濱河大道和高河大道以西、高河大道接獨秀大道和孔雀路以北、孔雀路接高河大道和東經二路以南、東經二路接孔僅路和石牌大道以西、石牌大道接東經二路和獨秀大道以南、獨秀大道接石牌大道和站前路以西、站前路接獨秀大道和新安路以南、新安路接站前路和育兒路以東、育兒路接新安路和合九鐵路安慶線以南、合九鐵路安慶線接育兒路和高嶺路以東、高嶺路接合九鐵路安慶線和育才東路(在建)以北、育才東路(在建)接高嶺路和濱河大道以東合圍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上限放區域外的區域,由各鄉鎮結合實際劃定跟制燃放實施范圍,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殯儀館、公墓等祭拜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在指定燃放點燃放,限制燃放區域應在劃定的燃放點燃放
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堿市主干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軍事設施保護區
(四)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七)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
(八)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禁限放時間
限制燃放區域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為限放時間,倡導不放或少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為禁放時間。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限放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國家及地方性重大節日、慶禮、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人民改府決定井公告限放區域在限放時間可以燃放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
量》中的C、D級煙花爆竹,其他品種一律禁止。
四、禁止燃放行為
(一)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在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臺燃放或者向外
(四)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五)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無監護人陪同燃放
(六)不在指定燃放點燃放
(七)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五、違規處罰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銷售、儲存煙花爆竹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批發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違反《辦法》規定,不提前告知、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不舉報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懷寧縣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禁限放區域內經開區管委會、各鄉鎮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認真落實本轄區、本單位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職責,帶頭執行本通告各項規定
七、廣酋長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限放各項規
八、發現違法違規經營或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向相關部門舉報;經査證屬實的,按規定進行獎勵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