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每年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競爭性的加劇,它的申報難度也越來越大了。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在申報中涉及到的細節有很多,每項細節對于高企成功與否都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另外,在高企申報進行中也伴隨著很多新變化,其中就有一項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今天咱們就來聊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注意的五個新變化。
201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先后發出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以及《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相對于之前出臺的文件,這些文件提高了扣除比例,細化并擴大了扣除費用范圍等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在上述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例如
某企業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萬元(10×150%),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萬元(10×175%)。
Tips
企業只要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均可享受優惠政策。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時,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只需將取得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中“具有相關資格的批準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即可。
加計扣除范圍比原來擴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文件規定,2017年度起,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且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條件的,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處理方法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在實際執行中,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和產品對外銷售往往不在同一個年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件明確,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應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簡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文件規定,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件對此進行了調整和簡化,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折舊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歸集方法一致。
部分扣除費用的范圍適度拓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件在“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中,增加了與開展此類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另外,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其他相關費用”中,增加了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以上內容主要是針對高企申報中研發費用歸集這一塊,準備申報高企的企業可重點關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