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西安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有效緩解西安市的停車供需矛盾,西安市制定《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1.1為加強西安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有效緩解我市的停車供需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車庫建筑設計規范》《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1.2本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的配建適用于本標準,藍田縣、周至縣及西咸新區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3城市建設項目停車位的配置,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2.1根據用地發展和交通條件,將規劃區劃分為四類停車分區,每類停車分區采用不同的停車位配建指標(見附表1和附表2)。
一類地區:環城路以國內區;
二類地區:環城路和二環之間、二環和三環之間重點地區;閻良中心區;
三類地區:二環和三環之間除二類以外地區,以及三環外重點地區;
四類地區:外圍其他地區。
以上四類停車分區詳細邊界如附圖1和附圖2。
2.2附表1和附表2規定的為配建標準下限,各類建筑停車位配建標準不得低于此指標。
2.3建筑配建的停車設施應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并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2.4《西安市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規定的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車停車位為計算單位。若設置其它車型的停車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車位外,須按表2所列的換算系數折合成小型車停車位數。微型車泊位數占配建總泊位數(不含特殊車位)的比例不應超過5%。
2.5大中專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學建筑不做機動車配建要求,其辦公及實驗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參照科研與企事業單位標準,其經濟適用房參考普通住宅配建標準。
2.6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項目配建停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2.7住宅類建筑可設置子母車位,子母車位尺寸均應符合標準,每對子母車位按照1.5個車位折算,子母車位折算后數量不得大于核定總車位數的10%。
2.8商品房項目地面停車率不應超過5%;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項目地面停車率不應超過10%;綜合型商業及商務辦公類項目,地面停車率不應超過15%。
2.9住宅類建筑物配建車位中包含每戶0.08個訪客車位,供來訪人員臨時使用,訪客車位應集中設置,且有明顯標識。
2.10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交通樞紐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應設置機械式停車位;新建住宅項目地下車庫首層不應設置機械式停車位。
2.11住宅類項目配建機械式停車位數量占總配建停車位比例不應超過30%;商業、辦公、醫療類項目配建機械停車位占總配建停車位比例,一類地區不得超過50%,二類地區、三類地區不得超過40%,四類地區不得超過30%。
2.12現狀已運營及建設規劃已通過審批的軌道交通線路,站點控制線向外300米范圍內的辦公和商業類建筑,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按下表進行浮動。
2.13配建有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且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規模滿足《西安市常規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標準》規定的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可進行10%的折減。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臨街公共自行車車位的項目,且車位數不小于25輛(每個自行車位按1.5平米計),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對項目非機動車停車位進行折減,住宅類項目折減后的非機動車停車位不得小于原標準的30%,其他類別項目不得小于原標準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