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建立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甘民發〔2016〕249號),制定本細則。
一、 定義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補貼是指每月給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發放的基本養老服務補貼。
二、 補貼對象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特困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中的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城鄉低保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家庭中8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年人;
(四)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五)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各區縣可結合實際適當擴大補貼范圍,將有特殊貢獻但生活困難的老年人作為補貼對象。
三、 補貼標準
困難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補貼條件但已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老年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補貼,不重復享受,此項補貼不計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圍。
四、 申請程序和補貼發放
困難老年人補貼對象按照居家和入住養老機構等不同情況,依據相應的程序確定。
(一)居家補貼對象的確定程序。依據《甘肅省養老服務評估暫行辦法》(甘民發〔2015〕90號)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確定:
1.申請。由老年人本人(申請人)或由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甘肅省困難老年人補貼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老年人的能力狀況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將評估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其重新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3.審批。區縣民政局在收到評估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作為發放補貼的依據,并從次月起開始發放。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并通過養老服務網站、公告欄等方式予以長期公開。不予核準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區縣民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二)入住養老機構補貼對象的確定程序。對入住城市福利機構、農村敬老院、社會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確定:
1.申請。由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本人(申請人)或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養老機構向機構所在地民政局申請,填寫《甘肅省困難老年人補貼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審批。縣區民政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能力狀況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作為發放補貼的依據。對擬享受補貼的申請人名單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次月開始發放補貼,并通過網站、公告欄等方式予以長期公開。不予核準的應通過所在養老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福利機構要按照《甘肅省老年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評估暫行辦法》(甘民發〔2015〕91號)等有關規定,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補貼對象因故死亡、戶口遷移及其他不符合補貼條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補貼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養老機構應該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區縣民政局。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更新公開的名單。
五、補貼內容、發放途徑和補貼方式
(一)補貼內容
1.居家的困難老年人補貼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購買康復護理及助餐、助浴、助潔、助醫等上門服務和日間照料、康復保健等社區服務。各區縣可依據《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規范》《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規范》明確具體的服務項目并明碼標價,向社區公示。
2.入住養老機構的困難老年人補貼主要用于購買康復護理等服務,可依據《機構養老服務管理規范細化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困難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則上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低保、特別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二)補貼發放途徑和方式
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發放時間從老年人遞交申請審核合格公示期滿當月開始起算。
補貼資金由區縣民政局申請,區縣財政局根據區縣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冊和補貼金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對居家的困難老年人將資金撥付到代辦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入住機構的困難老年人,將資金直接撥付到養老服務機構。
困難老年人補貼采取“先服務后補貼”的方式,在每個月或每季度服務結束后據實結算發放。對民政局委托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組織和日間照料中心等提供的服務項目,由困難老年人自主選擇。
六、資金配套與管理
(一)資金配套困難老年人補貼由省、市、縣區三級擔,其中省市資助70%,縣區配套30%。
(二)資金監管區縣財政、民政部門要注重資金使用績效,強化資金管理,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補貼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及時對服務補貼資金的申請、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 養老評估及方式
(一)評估組織的確定縣區民政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建相應的評估組織,對申請補貼的老年人生活能力進行評估。評估組織一般由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或社區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組成。
有條件的縣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開展補貼對象的評估和復核等工作。
(二)能力狀況的劃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一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1.自主吃飯;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廁;
5.室內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老年人,可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老年人能力狀況依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記載的評估結果認定 ,不再進行重新評估。
八、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由蘭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二年,期滿后結合實際進行修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