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對于有商家為“搭便車“,將名人、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注冊為商標,包括“籃球之神“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007“、“哈利波特“等,該些行為將被嚴格限制。《規定》將于3月1日起實施。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是次發布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標志或其構成要素,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均屬“其他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體育明星的名稱被企業搶注成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早前的米高佐敦商標爭議糾紛就是典型案例。對于該領域糾紛,是次《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若當事人控訴有關商標損害其姓名權,而相關的公眾普遍認為該商標標志就是指代了申訴人、容易認為該商標的商品是經過申訴人許可、或與該申訴人存在特定聯系,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申訴人的姓名權。
而“007“、“功夫熊貓“等中外影視作品形象深入人心,有商家就打起如意算盤將之注冊為商標,《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若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關聯,權利人若以此提出侵權起訴,法院予以支持。不過不能“一刀切“,應注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