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12年的女兒,竟然不是親生骨肉,臺灣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對女兒十分疼愛,無意問卻聽到妻子告訴12歲的女兒,要叫陳姓男子“爸爸“。林姓男子難過之余,憤而控告陳姓男子和妻子通奸罪。不過,檢察官調查后發現已超過追訴期限,全案只能以不起訴結案。
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在12年前和妻子獲得掌上明珠,林姓男子對女兒十分疼愛。卻不料去年七月間,無意間聽到妻子私下要求女兒稱呼陳姓男子為“爸爸“,林姓男子才驚覺疼愛十二年的女兒,居然是小王下的種,憤而控告妻子和小王通奸罪。
不過全案檢察官在調查時發現,林姓夫妻是在九十一年間發生關系,隔年生下女兒。而且林姓男子當時在追求妻子時,就知道妻子已婚,后來還發生性關系而懷孕。檢方指出,當地刑法通奸罪為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當地刑法第80條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五年;修正后追訴權時效則變更為十年。檢方認為,本案被告行為后法律已有變更,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認修正前刑法有利于被告,故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追訴權時效為五年的規定。換言之,檢方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限,應在通奸的五年后,依法不得再行追訴,因此全案檢察官最后是以不起訴處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