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2018年第9批次
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銅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銅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18〕938號)批準,需征收郊區大通鎮民福社區、新一村、瀾溪社區和光榮村共17.4571公頃集體土地。為保證銅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本著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征收土地公告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銅政〔2017〕32號)等規定,銅陵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郊區人民政府擬訂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征收補償安置范圍
本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共有三個地塊,其中:
地塊一位于大通鎮民福社區境內,東至銅都大道,南至郊區政府,西至郊區法院后,北至民主經濟合作社紅梅組。
地塊二位于大通鎮民福社區、新一村、瀾溪社區和光榮村境內,東至民主經濟合作社紅梅組,南至光榮經濟合作社菜沖組,西至強生制衣廠,北至新一村畢沖組。
地塊三位于大通鎮瀾溪社區境內,東至強生制衣廠,南至大通農貿市場,西至大通鎮政府,北至大通鎮小農場。
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轉發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銅政〔2015〕10號)規定標準執行。
(二)征收房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銅政〔2017〕32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房屋征收安置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土地征收補償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輪土地聯產承包調整前戶口遷入被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農業人口;
原常住農業人口的現役士兵(包括自主就業的士官);
原常住農業人口的學生;
原常住農業人口的服刑人員。
(三)征收轉戶或村改居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安置人員。
四、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一)安置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給予住房保障:
(1)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在其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員;
(2)征地公告前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3)征收轉戶或村改居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住房保障對象:
(1)寄住、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2)已享受征地補償安置的;
(3)其他規定情形。
(二)安置方式:
由郊區人民政府統一拆遷安置。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
(1)安置房屋面積按以下標準確定:
符合《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筑面積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請按政府規定增購價格,增購建筑面積每人不超過15平方米。增購價格為1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場價格低于2550元/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的70%計價。
符合《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筑面積30平方米。
征收安置房是高層(含小高層)建筑的,每人無償增加安置建筑面積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層建筑的,不予無償增加安置面積。
(2)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補償價格由高到低順序置換安置房,置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被征收房屋置換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標準53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支付價款。被征收房屋置換后剩余建筑面積,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和可增購面積之和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3)產權調換安置地點:民福家園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其房屋重置價委托評估確定。在本市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請購買安置房一套。申請購買安置房的,其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購買面積為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購買面積為75平方米,購買價格為255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場價格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的85%計價;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4)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5)發布征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裝潢的,對其殘值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的裝潢補償標準按銅政〔2017〕32號文規定標準執行。
五、拆遷過渡辦法及獎勵標準
征收住宅房屋,給予臨時過渡補助。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為:200元/月·人。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現房產權調換安置的,一次性給付6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住宅搬遷費,每戶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遷費,按12元/平方米結算。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每戶獎勵10000元;逾期簽訂協議搬家交房的,不予獎勵。
六、本方案僅限于銅陵市2018年第9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銅陵市2018年第15批次
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銅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銅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18〕1093號)批準,需征收郊區橋南辦事處周沖社區、大通鎮民主村和新一村共2.4062公頃集體土地。為保證銅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本著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征收土地公告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銅政〔2017〕32號)等規定,銅陵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郊區人民政府擬訂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征收補償安置范圍
本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共有兩個地塊,其中:
地塊一位于大通鎮民主村和新一村境內,東至民主村紅旗組,南至五里亭路,西至新一村畢沖組,北至新一村畢沖組;
地塊二位于橋南辦事處周沖社區境內,東至下富強村,南至隆門路,西至下富強村,北至上富強村。
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轉發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銅政〔2015〕10號)規定標準執行。
(二)征收房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銅政〔2017〕32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房屋征收安置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土地征收補償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輪土地聯產承包調整前戶口遷入被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農業人口;
原常住農業人口的現役士兵(包括自主就業的士官);
原常住農業人口的學生;
原常住農業人口的服刑人員。
(三)征收轉戶或村改居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安置人員。
四、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一)安置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給予住房保障:
(1)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在其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員;
(2)征地公告前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3)征收轉戶或村改居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住房保障對象:
(1)寄住、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2)已享受征地補償安置的;
(3)其他規定情形。
(二)安置方式:
由郊區人民政府統一拆遷安置。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
(1)安置房屋面積按以下標準確定:
符合《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筑面積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請按政府規定增購價格,增購建筑面積每人不超過15平方米。增購價格為1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場價格低于2550元/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的70%計價。
符合《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筑面積30平方米。
征收安置房是高層(含小高層)建筑的,每人無償增加安置建筑面積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層建筑的,不予無償增加安置面積。
(2)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補償價格由高到低順序置換安置房,置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被征收房屋置換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標準53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支付價款。被征收房屋置換后剩余建筑面積,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和可增購面積之和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3)產權調換安置地點:橋南辦事處周沖社區被征收人安置在白鶴家園,大通鎮民主村和新一村被征收人安置在民福家園。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其房屋重置價委托評估確定。在本市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請購買安置房一套。申請購買安置房的,其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購買面積為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購買面積為75平方米,購買價格為255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場價格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的85%計價;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4.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5.發布征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裝潢的,對其殘值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的裝潢補償標準按銅政〔2017〕32號文規定標準執行。
五、拆遷過渡辦法及獎勵標準
征收住宅房屋,給予臨時過渡補助。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為:200元/月·人。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現房產權調換安置的,一次性給付6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住宅搬遷費,每戶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遷費,按12元/平方米結算。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每戶獎勵10000元;逾期簽訂協議搬家交房的,不予獎勵。
六、本方案僅限于銅陵市2018年第15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