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工作不僅從根本上改善了棚戶區居民的居住條件,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還在提高城市形象、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促進住房供應和需求平衡,以及拉動投資和促進產城一體化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棚戶區改造實施的過程中,為預防出現擴大棚戶區改造范圍,把不屬于棚戶區的納入了改造范圍,和縮小棚戶區改造范圍,把應屬于棚戶區的不納入棚戶區進行改造兩個方面的情況,解決以后棚戶區改造方向問題,特制定了《宿州市城鎮棚戶區范圍和界定標準》。
從區域范圍、建筑規模、建筑結構、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建成年限、房屋質量、安全隱患、使用功能、基礎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10個方面對棚戶區的標準進行了界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切實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相關部署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我市城鎮棚戶區界定范圍和界定標準。
二、范圍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城鎮棚戶區,包括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戶區、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點鎮棚戶區。嚴禁將因城市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引起的房屋征收(拆遷)改造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
三、界定標準
第三條
區域范圍:位于城市規劃區及重點鎮規劃區范圍內。
第四條
建筑規模: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條
建筑結構:磚混或磚木及以下等次房屋為主。
第六條
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建筑密度較大,原則上在40%以上;多層住宅容積率在2.4以下。
第七條
建成年限:區域范圍內80%的房屋(合法或視同合法房屋)建成年限20年以上,其中建成年限超過30年的房屋達25%以上。
第八條
房屋質量:房屋質量較差。
第九條
安全隱患:存在公用電器及電路老化、管線裝設不規范,治安、洪澇、消防隱患較多等問題,不滿足抗震設防類別及其抗震設防標準。
第十條
使用功能:以居住使用功能為主。使用功能不完善,交通不便利,部分或全部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備。
第十一條
基礎配套設施:交通擁擠,環境衛生差。房屋無排水設施或排水設施不健全,無污水管網或排污未納入城市管網。道路、通訊、水、電、氣等基礎設施不齊全。
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設施:基本教育、醫療衛生、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完善或缺失。
四、附則
第十三條
認定城鎮棚戶區改造區域范圍時,應與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棚戶區改造規劃和計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本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棚戶區改造形勢發展需要,可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棚戶區范圍和界定標準,報市房管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