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貨幣化住房安置總款以戶為單位,由用地單位支付。安置總款=戶應安置人員×30㎡×被征遷項目最近的三個可比實例普通高層商品房市場評估均價+戶可增購面積×(被征遷項目最近的三個可比實例普通高層商品房市場評估均價-建安成本價2080元/㎡)。
(3)本次其中被征遷項目最近的三個可比實例普通商品房范圍:恒大綠洲小區、秀山湖壹號、信達城小區。
(4)選擇貨幣化住房安置方式的,過渡費為6個月,每人每月300元。
四、拆遷安置房落實情況(選擇產權調換方式):
1、房源地點:潤和家園安置房、紅東家園(高層)。
2、交付時間:2019年12月。
五、具體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
六、本次建設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花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七、本公告日期為土地、人員、住房安置截止時間。上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其他權利人對上述方案如有異議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書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視為沒有異議。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摘要)
第三章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征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方式補償。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設立財務專戶,由鄉鎮、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屬村民組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村民自治規定,自行組織分配給應安置人員,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支出。余下的30%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用于歷次征遷遺留等問題的處理,其使用、管理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單位總人口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條件的常住農業人口。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耕地總數量以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成果為準。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精養魚塘(含魚苗塘)按耕地計算。
第十六條 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屬于應安置人員:
(一)常住農業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員;
(二)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現役義務兵;
(三)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勞改勞教人員;
(四)1995年8月1日前戶口遷入被征地村民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并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承包地未達到所在村民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實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國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遷入地的農業人口;
(六)本市市區政策性遷移為小城鎮戶口的“自理口糧戶”,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員;
(七)征地轉戶時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轉戶花名冊為準),在歷次征地中應安未安人員。
下列人員不屬于應安置人員:
(一)歷次征地已安置人員和征地轉戶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長人員;
(二)1982年10月15日后遷入人員不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辦理戶口農轉非;
(三)自費農轉非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第十七條 應安置人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后,抄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征地時,安置補助費在支付下列費用后,剩余部分由區政府統一繳入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專戶:
(一)不滿16周歲人員(含政策性移民時隨父母生活統一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發給撫養補助費1.2萬元;
(二)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補助費1.5萬元;
(三)無固定工作或無穩定收入的自費農轉非人員、原征地撤組轉戶時不滿16周歲未安置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