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出臺。用人單位必須為在職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并列入勞動合同條款。請問合同工是否在這購買公積金范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符合這樣規定,在購買公積金范圍,并且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網友您好:根據《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公積金委〔2008〕3號)第一章第六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團體;(四)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前款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目前我中心正在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具體進展情況我們會及時向社會公布。